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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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3 19:46:52
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成都
法律主观。一方 离婚 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客观。
导读法律主观。一方 离婚 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一方 离婚 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成都
法律主观。一方 离婚 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