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刑十五年可减去最多七年六个月,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立功表现。判六年一般执行六年,最多减三年;判十年实际执行不少于五年,具体减刑次数根据表现而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判刑十五年,符合减刑条件的话,可以依法减去最多七年六个月的刑期,即执行七年六个月后出来。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一、刑拘六年能坐几年
因犯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应按照判处的刑期执行刑罚,如果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有一定的限度,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判处六年一般应执行六年刑期,如果符合减刑表现得可以减刑,最多可以减去一般的刑期即三年。
二、判了10年能有几次减刑
判了10年的减刑次数根据具体表现而定,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5年。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拓展延伸
有期徒刑最多减几年
减刑的期限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等。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结语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判刑十五年,符合减刑条件的话,可以依法减去最多七年六个月的刑期,即执行七年六个月后出来。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六年;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