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不可要回的情形主要包括: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已进行转移登记的赠与房产,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房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需要进行登记或其他手续的赠与财产则应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分析
赠与房产不可要回的情形是:房产赠与协议经公证的不可要回;赠与的房产经转移登记的不可要回;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房产不可要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拓展延伸
赠与房产的法律限制及解除条件
赠与房产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无偿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然而,在法律上,赠与房产并非没有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房产存在一些限制和解除条件。首先,赠与房产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受赠人的接受。其次,赠与房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等。此外,赠与房产的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赠与房产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行为可能会被解除。因此,在进行赠与房产时,双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限制和解除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赠与房产需遵守一定限制和解除条件。赠与协议经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的房产需进行转移登记等手续。赠与房产必须真实意愿并经受赠人接受,符合法律形式要求。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反法律规定,如欺诈、胁迫等,赠与可能被解除。双方应了解相关法律限制和解除条件,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