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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19: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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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规定

法律分析。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发放。我县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008元,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4804元。2.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3)立一等功的,增发100%;(4)立二等功的,增发50%;(5)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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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发放。我县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008元,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4804元。2.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3)立一等功的,增发100%;(4)立二等功的,增发50%;(5)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发放。我县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008元,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4804元。2.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3)立一等功的,增发100%;(4)立二等功的,增发50%;(5)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法律依据: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国家和本省对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情形和增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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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规定

法律分析。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发放。我县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008元,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4804元。2.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3)立一等功的,增发100%;(4)立二等功的,增发50%;(5)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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