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子女抚养能否判探视权,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离婚时产生探望权纠纷可以起诉,法院应受理。实现探视权可通过沟通、协议或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法院执行探视权时会进行教育与疏导,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若双方难以配合,法院可考虑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探望权纠纷可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子女抚养能否判探视权
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就的探望权产生争议的,可以一并起诉或者另行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实现探视权可以采取的手段
1、跟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沟通,把自己不满表达出来,互相理解,重新订立合理的探视协议,沟通不成的也不能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两人协议离婚,对探视权没有约定或对探视协议履行有争议,被拒绝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解决探视权问题。
3、法院曾对孩子探视权作出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探视权的措施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法院会对带孩子一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能够自觉协助探望孩子。
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对带孩子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写悔过书、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的,法院会考虑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包括:
(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
(2)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
(3)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
(4)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就子女探望权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产生探望权纠纷的,可以一并起诉或者另行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的情况下,被拒绝探望的一方可以通过与直接抚养孩子方沟通,重新订立合理的探视协议;若沟通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探视权问题;如果法院已作出探视权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时,会进行教育与疏导,若无效则采取强制措施。如双方难以配合,法院会考虑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应当受理产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