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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幼儿园被打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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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幼儿园被打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小朋友在幼儿园被打,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那么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若小朋友的伤是其他同学造成的,那么同时可以要求该同学的法定监护人或者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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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朋友在幼儿园被打,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那么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若小朋友的伤是其他同学造成的,那么同时可以要求该同学的法定监护人或者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小朋友在幼儿园被打,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那么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若小朋友的伤是其他同学造成的,那么同时可以要求该同学的法定监护人或者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是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来源于有些理论所认为的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而享有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的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

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考虑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考虑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

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3、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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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幼儿园被打,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那么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若小朋友的伤是其他同学造成的,那么同时可以要求该同学的法定监护人或者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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