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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赠与过户手续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1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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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赠与过户手续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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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未经过户的房屋转让,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此时赠与人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如果该项赠与存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则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此时,赠与人如果不补办过户手续的,被赠与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由此可知,我国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未变更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签订房屋赠予合同后,当事人应该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过户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赠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此可知,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综上所述,没有办理过户的赠与,赠与人可以收回赠与,但是如果有公证的赠与协议,不能撤销赠与,此时,被赠与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补办过户手续。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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