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6个
原告胜诉案例一: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的二个要点是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本案中法律适用不存在争议,二审能改判的要点是上诉抓住了事实认定这个要素,分别理清何*与吴**夫妻之间账务往来情况、何*与何**之间账务往来情况,证明《清单》所表述的内容不包括案涉的200万元,最终向法院证明了何**收到的200万元就是吴**借条所指的200万元。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杭商终字第2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
二、吴**、何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何*200万元,并按月利率0.75%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审判长 王依群
代理审判员 赵魁
代理审判员 张成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骆芳华
原告胜诉案例二: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3341号
原告:关**,男,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9*年*月*日出生,
……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8年8月8日,被告周*向原告关**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0月20日归还。
……,判决如下: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914.3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另行计付),以上暂合计为159914.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9元(已减半),由被告周*负担。
……
审 判 员 崔 姗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代 书记员 杨 瑜
原告胜诉案例三: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5538号
原告:顾*,男,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一*,男,198*年*月*日出生,
被告:严黎*,男,196*年*月*日出生,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7日,被告严一*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被告严黎*在担保人落款处签名。同时,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严一*收到出借方出借的人民币200000元,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同日,原告顾*向被告严一*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现借款已届期满,被告严一*未还本付息。
另查明,为本案诉讼,原告与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一份,支出律师代理费*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本院对原告的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严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借款利息23100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7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严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律师费*元;
四、被告严黎*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严黎*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严一*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06元,保全费1691元,合计4097元,由被告严一*、严黎*共同负担。
……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董一涵
被告胜诉案例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2民初3490号
原告:邵愠*,女,196*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璐*,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知*,女,196*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起诉称:……。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7000元(自2019年1月按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并按同比例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中的银行记录仅能反映原被告之间款项往来的事实,无法反映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就案涉款项的往来与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向其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55元,由原告邵愠*共同负担。
……
审 判 员 吴国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梦妤
被告胜诉案例二: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杨艳军,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7394号
原告:娄*杰,男,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青*,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男,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杨艳军,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起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7245.60元,并支付利息256064.76元(以1257245.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5月5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此后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原告提供的转账流水系……往来款的一小部分,并非原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有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二是交付了借款。……。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娄*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20元,由原告娄*杰负担。
……
审 判 员 曾 碧 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邓 然
书 记 员 项 鸿 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民终9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杰,男,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青*,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男,198*年*月*日出生,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0元,由娄*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剑
审 判 员 王杨沁如
审 判 员 张茂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潘高扬
书 记 员 蒋熠炯
被告胜诉案例三: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未使用真实姓名)】
汤**在赌场放炮子,明知钱**赌博,借款给钱**,借款现金交付。汤**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钱**两夫妻,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74000元、违约金34800元、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76000元、2020年6月1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
钱**以汤**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借款合同无效抗辩,认可还欠借款本金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还款158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5603号
原告:汤**,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158000元;
二、驳回原告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 判 长 包静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荣华
代书记员 王奕清
【二审法院判决】:还款35000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7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孙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如下:
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
钱**、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汤**35000元;
驳回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 判 长 张 蕊
审 判 员 程雪原
审 判 员 向夏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