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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治疗期间是否属于办案期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18: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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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治疗期间是否属于办案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外。被害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应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结果决定案件性质时计入期限,不能决定时不计入。对于鉴定时间较长的案件,办案期限届满后应变更强制措施。法律分析;一、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1.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3.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否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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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外。被害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应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结果决定案件性质时计入期限,不能决定时不计入。对于鉴定时间较长的案件,办案期限届满后应变更强制措施。法律分析;一、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1.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3.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否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外。被害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应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结果决定案件性质时计入期限,不能决定时不计入。对于鉴定时间较长的案件,办案期限届满后应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1.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3.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否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则应当计入办案期限。这是因为:

1.如果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结果决定案件的性质,如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被害人当时患有精神病,则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反之,如果被害人当时未患精神病,则不是被强奸,就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如果此时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则是违法的,不存在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问题。

2.如果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结果不能决定案件性质,则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不影响案件的办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3.对于对被害人作精神病或伤情鉴定等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不应继续将犯罪嫌疑人关押,而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鉴定期间在办案期限中的计算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一般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对被害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则应当计入办案期限。这是因为被害人的精神病鉴定结果可能对案件性质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在鉴定时间较长且办案期限届满仍未终结的情况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考虑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这类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办案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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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治疗期间是否属于办案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外。被害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应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结果决定案件性质时计入期限,不能决定时不计入。对于鉴定时间较长的案件,办案期限届满后应变更强制措施。法律分析;一、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1.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3.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否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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