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
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看守所羁押期限到了会怎样
看守所羁押期限届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