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但需注意以下问题:1.申请人需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撤回申请,否则无实际意义。2.申请人撤回申请时需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3.撤回申请后,复议程序终止,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据此规定,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不管申请人基于什么原因,只要提出撤回,就意味着申请人由不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转向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复议就失去其实际意义。但在行政复议中,撤回复议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提出
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行政复议过程的终结,撤回复议申请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实际意义。
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一般来说,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愿,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加以干预,只需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但实践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有的包含着非自愿的因素。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撤回复议申请时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
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程序已经结束,而且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
拓展延伸
法律对复议申请的撤回程序及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复议申请的撤回程序及要求,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首先,申请人应书面提交撤回申请,明确表示撤回复议请求,并签字确认。其次,撤回申请应在复议机关受理前或复议程序尚未结束时提出。此外,撤回申请一经受理,复议程序即终止,复议机关不再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最后,复议机关在收到撤回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各方,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撤回申请一旦生效,相关权益和法律后果将按照撤回决定进行处理。因此,在提出撤回申请前,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和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申请人有权撤回复议申请,这意味着申请人由不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转向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在撤回复议申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撤回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才具有实际意义。其次,申请人应向复议机关说明撤回的理由。最后,一旦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撤回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