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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18: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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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法律分析:房子过户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房屋的产权必须明晰,不能有产权纠纷,或者某项权利不清的现象。过户的房屋必须要符合转让的规定,不能在不得转让的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过户资料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过户房屋必须是没有进行贷款抵押过的,并且受让人可以根据规定,合理的受让该房屋。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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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房子过户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房屋的产权必须明晰,不能有产权纠纷,或者某项权利不清的现象。过户的房屋必须要符合转让的规定,不能在不得转让的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过户资料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过户房屋必须是没有进行贷款抵押过的,并且受让人可以根据规定,合理的受让该房屋。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房子过户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房屋的产权必须明晰,不能有产权纠纷,或者某项权利不清的现象。过户的房屋必须要符合转让的规定,不能在不得转让的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过户资料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过户房屋必须是没有进行贷款抵押过的,并且受让人可以根据规定,合理的受让该房屋。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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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法律分析:房子过户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房屋的产权必须明晰,不能有产权纠纷,或者某项权利不清的现象。过户的房屋必须要符合转让的规定,不能在不得转让的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过户资料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过户房屋必须是没有进行贷款抵押过的,并且受让人可以根据规定,合理的受让该房屋。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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