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文字阐述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这种恶化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而不是在成立前,就符合了法定条件。此外,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情形有:标的物
法律分析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这种恶化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而不是在成立前,那么就符合了法定条件。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律师补充:
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情形有:
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办理登记有关手续的,这是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不得撤销;
2.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任意撤销;
3.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道德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赠与合同可以不再履行。但是,在处理赠与合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赠与财产的性质、价值、权属状况等因素,以及赠与人的负债情况、信用状况等因素。同时,赠与人也应当积极配合受赠人的处理工作,确保赠与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