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员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关键的作用,而在现实生活中党员出现违反犯罪的行为并不少,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后,不同处分种类,处分期限不同,处分期限届满后,处分就会自动解除。
一、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