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登记名字不同,是否算作赠与需举证。如果房产证只写子女配偶名字,需考虑真实意思表示。父母公证赠送给子女配偶的房子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但房产可一方获得所有权,另一方获得货币补偿。
法律分析
1、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
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2、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
这种情况要看父母当时把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并且这种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如果属于赠与性质,那么该房屋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
3、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父母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
离婚的时候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来进行确定,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一人一半的原则是属于正常的分配方式。但是关于房屋这种财产在进行分割的时候,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一方可以获得货币补偿。
结语
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登记名字的情况下,是否算作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赠与,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举证支持。如果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要考虑父母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离婚诉讼前形成。若属于赠与性质,则该房屋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若父母公证房屋赠送给子女的配偶,并明确表示赠与,该房屋应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协商确定,房屋分割可一方获得所有权,另一方获得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