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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1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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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1.如果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提出。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行政复议过程的终结,撤回复议申请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实际意义。2.如果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一般来说,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愿,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加以干预,只需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但实践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有的包含着非自愿的因素。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撤回复议申请时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程序已经结束,而且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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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如果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提出。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行政复议过程的终结,撤回复议申请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实际意义。2.如果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一般来说,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愿,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加以干预,只需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但实践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有的包含着非自愿的因素。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撤回复议申请时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程序已经结束,而且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


1.如果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提出

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行政复议过程的终结,撤回复议申请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实际意义。

2.如果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一般来说,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愿,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加以干预,只需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但实践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有的包含着非自愿的因素。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撤回复议申请时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

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程序已经结束,而且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就是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规定有所不服的,要求行政部门再次进行审理重新作出相应结果的行为。而吊车的事故就是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因此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是拥有这项权利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部门有权拒绝。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能否追加请求

法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能不能增加请求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在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增加复议请求,但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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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1.如果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提出。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行政复议过程的终结,撤回复议申请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实际意义。2.如果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一般来说,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愿,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加以干预,只需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但实践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有的包含着非自愿的因素。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撤回复议申请时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程序已经结束,而且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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