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包括患病无自理能力、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生活无法自理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人,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执行单位为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及法律限制
监视居住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对特定人员进行监控和限制其活动范围。其合法性主要依据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要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律程序的授权和监管。同时,法律也对监视居住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包括时间限制、地点限制等,以确保其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此外,监视居住还需要保护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会侵犯其人身自由和隐私权。因此,在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结语
监视居住是一种依法对特定人员进行监控和限制活动范围的法律手段。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律程序授权和监管。同时,监视居住的实施也需遵守时间、地点等限制,以确保合理性和合法性。保护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不侵犯其人身自由和隐私权是必须的。在执行监视居住措施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