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文字讲述了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问题。赠与人需要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但具体是否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赠与之前,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赠与人,赠与后,所有权将发生转移。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是财产本身在赠与之前就有瑕疵的,应该由赠与人有责任,二是赠与后,受赠人的失误造成瑕疵,赠与人没有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故意不告
法律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需要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然而,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赠与之前,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赠与人。赠与后,所有权将发生转移。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是财产本身在赠与之前就有瑕疵的,应该由赠与人有责任,二是赠与后,受赠人的失误造成瑕疵,赠与人没有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赠与合同。
一、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有没有责任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是有责任,但要视情况不同而定: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其中有两种例外: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赠与合同不同,附义务的赠与的受赠人在享有利益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类似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是有限制的,即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说明赠与人有主观上的恶意,所以因此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财产有瑕疵怎么处理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处理方法: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如果存在瑕疵,则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则可能会对此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责任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形式的责任,例如修理、更换或赔偿等。因此,在赠与财产时,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
结语
根据上述段落,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是有责任的,但具体责任要视情况而定。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同时,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赠与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