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内容讲述了赠与财产时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在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时,赠与人应办理相关手续。未经过户的房屋转让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存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则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人需要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赠与人,但如果
法律分析
赠与财产时,如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则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在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未经过户的房屋转让,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此时赠与人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如果该项赠与存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则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此时,赠与人如果不补办过户手续的,被赠与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补办过户手续。
二、不过户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由此可知,我国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未变更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签订房屋赠予合同后,当事人应该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过户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赠与人。
三、赠与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由此可知,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拓展延伸
赠与行为中的撤销权与追认权是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重要法律问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行为,即发生撤销权。同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也可以行使追认权,即承认赠与行为的效力。
撤销权是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随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可以因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发生改变而撤销赠与行为。追认权是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后,对赠与行为的承认和认可,即承认赠与行为有效。
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或追认权并不影响受赠人的权利。如果受赠人已经取得财产权利,赠与人的撤销权或追认权并不会使其无效。而如果受赠人尚未取得财产权利,赠与人的撤销权或追认权可以使其权利消灭。
赠与行为中的撤销权与追认权是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重要法律问题,对于赠与人和受赠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赠与财产时,如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则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在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未经过户的房屋转让,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赠与人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如果该项赠与存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则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赠与人如果不补办过户手续的,被赠与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补办过户手续。不过户的房屋所有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签订房屋赠予合同后,当事人应该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过户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赠与人。赠与行为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