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和办案流程,包括社区矫正组织的具体实施措施,如GPS定位和随时上门调查,以及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相关通知要求,同时强调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限制和报告要求。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分析
一、监视居住民警如何执行
具体由居住地当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负责实行,比如,具体可以采取以GPS定位被监视人手机,随机拨打被监视人手机来监控其行动。
或者根据被监视人的地址,随时上门调查。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后的办案流程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监视居住一般意味着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结语
监视居住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执行需要社区矫正组织的具体实施。可以通过GPS定位、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来监控被监视人的行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在被监视人的住处执行,对于无固定住处的人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监视居住期满后,办案机关应作出解除或撤销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解除监视居住意味着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案。在执行期间,被监视人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如确有需要,需报告并得到同意。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