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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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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法律分析。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人口低生育水平稳中有降,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开始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高龄化趋势明显。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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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人口低生育水平稳中有降,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开始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高龄化趋势明显。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法律分析:

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人口低生育水平稳中有降,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开始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高龄化趋势明显。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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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法律分析。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人口低生育水平稳中有降,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开始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高龄化趋势明显。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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