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由当事人进行协议,协议不成可请求进行判决。探望权也叫探视权,一方直接抚养的有协助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实现探视的权利。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可以双方约定,父或母探望子女,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如果发生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人民会终止探视权。
一、无力承担抚养费有以下处理方式:
1、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
2、可以双方协商减少抚养费或者不要抚养费,也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补偿;
3、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在校就读的;
3、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总之,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