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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执行监视居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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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执行监视居住?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特殊案件需要以及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况;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分析;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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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特殊案件需要以及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况;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分析;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特殊案件需要以及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况;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责任归属:探讨执行监视居住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确定责任归属是至关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监视居住的责任可能由多个方面承担。首先,执法机构可能负有责任,他们负责监督和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其次,监视居住的被监管者也有责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他们在指定的地点居住,并遵守监视居住的限制。此外,监视居住的监管机构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他们应确保监视措施的有效实施,并及时报告任何违规行为。最后,法院和相关法律机构在监视居住责任归属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和裁决。因此,监视居住责任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角色和责任。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是合法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符合逮捕条件且满足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的责任归属涉及执法机构、被监管者、监管机构以及法院和相关法律机构等多方面。确保责任归属是执行监视居住的重要环节,需综合考虑各方的角色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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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执行监视居住?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特殊案件需要以及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况;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分析;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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