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未能按约将货物送达目的地,造成损失的责任在于承运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货物自然属性、合理损耗以及委托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因此,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有责任保证货物安全运送,并对损失负责。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一吨奶制品从许昌运至河北省献县、霸州,运费共计4880元。王某保证把货物无缺损、无污染送往收货单位,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王某按货物价值进行赔偿。协议签订后,曹先生如约把货物交付给了王某。2012年5月23日,王某驾驶装载着货物的车辆行驶到河北省威县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装载的奶制品损失了510箱。事故发生之后,曹先生委托他人将被撞坏的货物拉回了许昌,并为此支付了6800元的转运费用。对污损的货物重新包装,又花掉了曹先生8695.1元钱。此外,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曹先生还支付了3000元钱的现场施救装运货物费。
[法律解读]
审理后认为,曹先生和王某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如约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因此,王某应对曹先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下列情形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可免去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
三、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
四、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案情和法律解读,王某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约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构成违约,应对曹先生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委托人、收货人的过错所致的损失,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在此案中,承运人未能证明免责情形,因此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百零九条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