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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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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86条 第1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销的。具体而言,赠与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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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86条 第1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销的。具体而言,赠与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86条 第1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销的。具体而言,赠与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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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86条 第1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销的。具体而言,赠与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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