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以及探望权的中止情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可以向法院起诉。探望权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权可以被中止。如果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一、关于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离婚时,子女探望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实现探视权可以采取的手段:
1、跟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沟通,把自己不满表达出来,互相理解,重新订立合理的探视协议,沟通不成的也不能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两人协议离婚,对探视权没有约定或对探视协议履行有争议,被拒绝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解决探视权问题。
3、法院曾对孩子探视权作出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时只要涉及到有孩子的,一般就是一方给抚养费另一方抚养孩子,但对给抚养费的一方是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的次数和时间都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协商不好的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来进行解决,但如果一方在探望孩子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可以要求中止的。
结语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问题备受关注。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无法协商,可向法院起诉。同时,探望权也有限制,如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有严重疾病、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若对方拒绝探望孩子,可以通过沟通、起诉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