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直接抚养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可判决探望方式和时间。父母应优先协商达成协议,但若协商困难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探望子女可选择看望性探视或逗留性探视,前者时间短灵活,后者时间长有利于深入交流。本案中父母在探望时间和方式上产生分歧,诉至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赵*国律师咨询电话:(电话未提供)。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正是在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导致了矛盾的产生,才诉至法院。《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协商时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时间、方式,致使协议难以达成。因此,如探望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时,法院应受理其请求,依法作出判决。一般来说,探望子女有两种方式:一是看望性探视。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二是逗留性探视。这种方式探视时间较长,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王某正是要求以此种方式进行探望。天津市滨海新区赵*国律师咨询电话:
结语
探望子女是离婚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稳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应通过协议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然而,由于感情破裂,协商可能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般而言,探望子女有两种方式:看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王某要求逗留性探视,这种方式有助于深入交流和了解。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天津市滨海新区赵*国律师,电话:[请提供具体电话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