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购买房屋时,房产销售公司故意隐瞒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主张要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可以主张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已经支付的房款。
法律分析
就以此情况为例:当事人与一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之后,当事人得知该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至今办不了房屋产权证,现当事人要解除合同,请问能否主张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当事人已经给付的房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可以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而当事人在买房过程中受到欺诈现要解除合同,当事人可据此得到双倍赔偿。
拓展延伸
购房者维权:如何应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
在面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时,购房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维权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购房者应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中没有隐藏的欺诈性条款。如果发现欺诈行为,购房者应立即与开发商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要求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同时,购房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此外,购房者可以通过投诉到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来曝光欺诈行为,推动相关机构采取行动。最重要的是,购房者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支持。通过积极的维权措施,购房者可以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面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时,购房者应该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如果受到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欺诈行为,可以主张要求双倍赔偿。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合同、与开发商或中介机构沟通,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通过积极的维权措施,购房者可以增加胜诉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