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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政府级别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23: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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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政府级别

法律分析。我国政府分为五级政府。具体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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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我国政府分为五级政府。具体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法律分析:

我国政府分为五级政府

具体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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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政府级别

法律分析。我国政府分为五级政府。具体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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