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肖某在发现女同事对他有暧昧言行后,利用公司全球网络系统向50多位同事邮箱发送求证邮件,并附贴了女同事照片。尽管公司未能证实女同事的不当言行,但公司还是解雇了肖某。肖某认为公司敷衍了事,便决定自行调查,并最终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肖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按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
员工有责任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个人争端。如果员工擅自利用单位设备、网络,传播非工作性言论,这样做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会影响其他员工的注意力,扰乱工作秩序,甚至损害单位的利益。
案发单位是XX(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34岁的肖某前几年进入该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每月工资人民币1.2万元。肖某说,上班中发现同一办公室一女同事常对他有暧昧言行。在一次公司团队午餐时,她还当众表示要和他结婚。女同事言行引起肖某极大反感,认为这是对他的性骚扰。公司在接到报告后也进行专门调查,但未能证实有性骚扰行为存在。为避免两人间纠纷,公司调整了他们的办公场所。尽管如此,肖某感到还在受性骚扰侵袭。去年6月,肖某将情况又反映到公司道德热线,要求开除女同事。由于无法查证女同事的不当言行,公司难以处理。
肖某认为公司敷衍了事,便决定自行调查。一天,他利用公司全球网络系统向50多位同事邮箱发送求证邮件,并附贴了女同事照片。公司发现后,向肖某发送纪律处分通知书,以其行为构成严重错误为由,决定立即解雇。肖某随即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仅认定XX公司应补给他工资4400余元,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于是,肖某将XX公司告上法庭。肖某认为,多次向公司反映未引起足够重视,才采取自行取证举措,该行为事出有因,不属无理取闹,也没有对公司秩序造成妨碍。公司以严重过错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应恢复劳动关系。
XX公司认为,肖某为达到目的,占用公司网络资源私自群发邮件,声称女同事对其性骚扰,此举破坏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同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过错,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在驳回肖某诉讼请求时认为,原告肖某应当选择正当途径解决个人争端,其擅自利用单位设备、网络,散布非工作性言论,这种方式不当,造成不良影响,会分散其他员工注意力,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利益。肖某在获取高额劳动报酬后,理应遵循勤勉工作的义务,而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按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足额的工资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针对员工肖某被公司开除的情况,我们需要分析公司开除员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开除员工是因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开除员工是因为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那么公司需要先与员工协商或者支付赔偿金,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按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开除员工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行为是合法的。但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依法赔偿其经济补偿。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员工有责任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个人争端,而不应该擅自利用单位设备、网络,传播非工作性言论。如果员工这样做,会严重影响其他员工的注意力,扰乱工作秩序,甚至损害单位的利益。本案中,肖某因被女同事的言行所困扰,采取了不当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被公司解雇。尽管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但最终被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过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这个案例提醒员工应该选择正当途径解决问题,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利用单位资源散布非工作性言论。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2018-12-29)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2018-12-29)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08-27)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