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运输合同的规定和分类,以及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可以按照所运货物不同、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以及运输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违约责任、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无责运费责任、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
法律分析
运输合同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2.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3. 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如行李超重费、货物损失等由承运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二、运输合同的分类
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一)按所运货物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二)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三)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这是最常见的划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标准,下面简单介绍铁路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货物运输的托运入与经营铁路运输国营企业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货物运输的协议。承远方由从事铁路运输的国营企业担任。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水路货运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应使用自己的船舶,通过国家确定的航线把托运入的货物运到一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而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规定的运费。
三、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拓展延伸
根据所运货物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按照所运货物的种类划分,可以将运输合同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品运输合同、鲜活易腐货物运输合同等。
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收起地点的运输合同。这种合同的货物可以是普通商品,也可以是工业原料等。
危险品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人将危险品从起运地点运输到收起地点的运输合同。这种合同的货物具有爆炸、燃烧、毒害等危险性质,需要特别注意运输安全。
鲜活易腐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人将鲜活易腐的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收起地点的运输合同。这种合同的货物通常是易腐、易碎的食品、蔬菜等,需要保证运输过程中的保鲜性。
以上是按照所运货物划分的一些常见的运输合同类型。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根据所运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与承运人明确约定运输合同的内容和义务,以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结语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按所运货物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包括承运方的责任和托运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