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是否能够签订合同,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都可以签订合同,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生效时间是以条款约定为准,不一定要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是否能够签订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签署合同的,只要符合前述条件,合同一般都有效。
(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都可以签订合同,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
(二)自然人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合同有效条件的,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有效的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三、合同生效时间是以什么为准
合同生效时间是以条款约定为准。不一定要注明地点,但是注明签约地点,一旦纠纷可以更好确定管辖权。有些种类的合同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合法。大部分合同不需要办理专门手续,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既可。双方也可自愿公证。经公证后的合同,证明力要强于未公证的合同。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例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是否能够签订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签署合同的,只要符合前述条件,合同一般都有效。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都可以签订合同,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合同生效时间是以条款约定为准,不一定要注明地点,但是注明签约地点,一旦纠纷可以更好确定管辖权。有些种类的合同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合法。大部分合同不需要办理专门手续,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既可。双方也可自愿公证。经公证后的合同,证明力要强于未公证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