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的立案侦查权。
机动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这种侦查权的行使,旨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并作为国家侦查体系的补充和兜底措施。
“机动侦查权”的法治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对“四大检察”的权威性和刚性有着内生性支撑作用。
2、充分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治原则,实现侦查职能优势互补,增强侦查工作合力。
3、是附严格法定条件的有限的检察侦查职能,不是检察机关常态的侦查机制,不替代、不吸收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
综上所述,机动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犯罪案件行使的侦查权,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