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刑罚和罚金。具体包括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买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并不构成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从事未经许可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和罚金。因此,在经商经营过程中,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以避免非法经营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