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规定了企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确保管理效率。制度适用于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合同专
法律分析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企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确保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得到规范,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部门为各业务部门,监督部门为各业务主管部门,考证部门为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
第二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第3条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4条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总裁等)
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5条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
上使用。
第6条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
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7条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1、未经编号的合同。
2、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第原则上,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总裁批准,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第9条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第10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
时请假,应经总裁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11条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并贴封条,
重新使用时应先验锁和封条。
第12条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交综合管理部予以封存或销
毁。
第13条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
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第14条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年。
第15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和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1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拓展延伸
根据《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合同专用章的种类、数量、使用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等内容,并明确了合同专用章的审批、领取、使用、保管、作废等流程。通过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公司可以确保合同专用章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公司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结语
该段话是一份关于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规定。制度旨在加强企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确保其使用和保管得到规范,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应为未经编号的合同、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总裁批准,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总裁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并贴封条,重新使用时应先验锁和封条。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交综合管理部予以封存或销毁。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年。对于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和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应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