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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怎么认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5 01: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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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怎么认定

一是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尴尬。二是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三是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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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是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尴尬。二是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三是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尴尬。

二是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三是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该种协议经确认,在权属尚未转移前,如果当事人要求取消赠与,重新分割财产时,法院启动何种程序,何种方式解决,赠与人是否还享有撤销权遭遇尴尬;另一方面案外人在以赠与人为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要求确认财产赠与协议无效时,法院如何处理,启动何种程序予以确认又面临尴尬。

当然,在离婚诉讼中也确实存在有既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将财产善意赠与的协商情况,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财产赠与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应否审查,笔者仍持否定意见。

一、女方送房子给男方分手后能追回去吗

如果当时把房屋赠与给女友是,房产赠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如果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那么最后男方以恋爱失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要回房屋。但是,如果男方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如果男友买房时,直接将房屋产权落户在女方名下,后期由于感情破裂,分手后,房子的权属属于女方,男方也是无权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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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怎么认定

一是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尴尬。二是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三是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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