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最新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条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5 01:38:42
文档

最新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6)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推荐度:
导读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6)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文档

最新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6)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