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包含以下内容:声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此外,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拓展延伸
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守的内容限制
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守的内容限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确保广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首先,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陈述,不能夸大产品功效或效果。其次,禁止使用医疗专业术语或假冒医疗机构的形象,以避免误导消费者。此外,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不能承诺万能效果或替代药物治疗。还应避免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证据或个人经验作为支持。最重要的是,广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禁忌症等重要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严格执行这些内容限制,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的健康选择。
结语
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守的内容限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健康,确保广告信息准确可信。禁止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不得涉及疾病治疗,不能替代药物。广告应标注成分、使用方法等重要信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促进健康选择。遵循这些限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