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昆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昆山市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账户余额和购房款之和;
2、大病医疗: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罹患特定疾病或者发生特定医疗费用支出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账户余额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之和;
3、退休:职工正常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账户余额;
4、失业:职工失业满一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账户余额。
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如下:
1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职工和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一般为个人缴存 6 %、单位缴存 6 %的标准。但是,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具体缴存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和规定确定;
2 、职工和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一般按照职工月工资基数确定。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职工月工资基数可能会有最高和最低,需要根据当地和规定确定;
3 、职工和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一般为职工月工资基数的 3 倍,也就是说,职工月工资基数超过 3 倍时,超出部分不再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个人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相关和规定为准。同时,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确保缴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