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地起诉需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起诉去被告住所地;但几种情形可使用“被告就原告”原则: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身份关系诉讼中被告不在国内、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起诉离婚;追索赡养费等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不同。
法律分析
异地一般不可以起诉,一般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即起诉一般要去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经常居住地人民。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一、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去原告住所地人民;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1、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2、被告被监禁的;
3、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的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4、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去原告住所地人民起诉。
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去原告住所地人民起诉。
拓展延伸
跨境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跨境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涉及多种方法和机构。首先,国际商事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通过中立的调解员促进当事方的协商和达成一致。其次,国际仲裁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式,当事方通过仲裁庭解决争议。另外,国际和区域性提供司法解决途径,当事方可以向这些提起诉讼。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也提供专业的纠纷解决服务。对于跨境纠纷,当事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法律途径,以实现公正、高效的解决。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起诉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被告不在居住地等情形,可以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此外,夫妻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时,也可以选择去原告住所地人民起诉。对于跨境纠纷,国际商事调解、国际仲裁、国际等多种法律途径和机构可供选择,以实现公正、高效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