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保全后的解除方式及程序,包括提供材料请求解除保全、撤回申请经同意解除、履行裁决义务导致保全消失、作出新裁决撤销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包括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身份、请求事项与理由、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担保财产信息等。财产保全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人,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分析
一、房产保全后是如何解除的
房产保全后解除的方式如下:
1.想要解除被保全的房子,提供相应的材料,请求解除房子保全;
2.也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经人民同意之后,财产保全措施也会因此而解除。
3.可以履行人民裁决的义务,被申请人如果履行了才觉得义务财产保全已经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所以就会自动消失。
4.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申请意见通过人民确认好之后,人民会作出新的裁决,因此而撤销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房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如房产的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财产保全后多久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保全后应该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房产保全及解除的规定》,解除房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提供相应材料请求解除、撤回申请经同意解除、履行裁决的义务以及作出新裁决撤销保全。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一定期限。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明确身份、请求事项、被保全财产信息等。应立即通知被保全人,且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已被保全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团报告。
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