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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哪些,有哪些纠纷呢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5 04: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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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哪些,有哪些纠纷呢

一)离婚案件。1、婚姻关系证明。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二)抚育案件。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三)扶养案件。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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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离婚案件。1、婚姻关系证明。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二)抚育案件。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三)扶养案件。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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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1、婚姻关系证明。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二)抚育案件。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三)扶养案件。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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