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综合上面所说的,排除妨害而产生纠纷的,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一般被告在进行举证时就可以针对于原告的相关材料找反驳的证据,只要所存在的证据属实,那么被告也是有胜诉的机会,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一、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权利人要合法享有物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几层意义:
(1)权利人享有的须为物权。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3)权利人以享有物权为已足,是否实际占有物在所不向。
(4)权利人须为物之现时物权人。
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1)须有妨害之事实。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之妨害。
3.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
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4.有相对人的出现
妨害出现后,尚需有相对人,物权人始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特定之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没有或找不到相对人,纵有物权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碍之事实,物权人也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