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丢失可以在异地进行补办,其流程如下:
本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便民服务中心)申请换领、补领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异地换证目的是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2、补领居民身份证需要的材料
(1)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二、不可异地办理的情形
不过,不是所有关于身份证的办理都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不可以异地办理。
下面这几种情形异地也不予受理,还是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去申请办理:
1、相貌特征变化大、且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3、人口信息中无照片(首次申领的未成年人除外)或人口信息中照片与申请人不一致;
4、提供的申报材料与人口信息主要项目不一致的;
5、重复户口、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
6、地址消失户口空挂;
7、其他难以确认身份和有不良信息记录的。
三、换发新的身份证需要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