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按季度交纳的,承租人应按约定及时交租金;如不满意,可与出租人协商变更交纳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第五百四十三、第五百四十四、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合同内容不明确可协商补充或变更,未约定支付期限时按租赁期限支付。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按季度交纳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及时交纳租金;如果承租人不满意的,则可以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交纳的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拓展延伸
租客多住七天,房东索要一个月房租费,法律上是否合理?
根据法律规定,租客多住七天,房东索要一个月房租费的合理性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查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超期居住的费用计算方式。如果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要求租客支付额外费用,则房东索要一个月的房租费可能是合理的。其次,需要考虑租客是否事先与房东协商并得到同意,延长居住期限。如果租客未经允许擅自多住七天,房东要求支付一个月的房租费也可能是合理的。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租客事先与房东协商并得到同意,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例如房屋需要维修等,房东要求支付一个月的房租费可能不合理。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建议租客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如有必要,可寻求法律咨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按季度交纳租金,承租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如果不满意,可与出租人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变更交纳期限。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合同内容或变更合同。租客多住七天,房东索要一个月房租费的合理性需考虑合同约定和协商情况。建议租客与房东沟通协商并如有需要寻求法律咨询,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