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赠与房产约定一般有效,但违反法律规定则无效。赠与行为需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生效,未办公证可撤销。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赠与方可在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可请求继续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约定应书面。如无约定,适用相应法律规定。根据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公益赠与合同除外。
法律分析
婚前协议赠与房产约定一般是有效的。但若双方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则无效。且该赠与行为自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才生效,若未办理公证的,物权不发生变动,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婚前协议赠与房产约定一般有效,但若违反法律规定则无效。赠与需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方可生效,未公证者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属,应书面约定。如无约定,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第658条,赠与在财产转移前可撤销,但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