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此时房产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首先,婚前将属于自己的房产直接过户至另一方名下,但没有结婚,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属于接受赠与一方个人财产。在办理房屋过户时,房屋管理部门一般会让过户双方做简单的笔录,笔录内容会涉及相关房屋所有权和房屋过户的方式等情况,此时如果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个人所有”并“赠与过户”,那么房屋属于接受赠与一方个人所有无疑。
其次,婚前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并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结合夫妻双方是否对此套房屋所有权性质有相关约定,如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如无约定,也需要结合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时在房屋管理部门笔录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笔录内容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和房屋过户的方式中写的是“夫妻共有”并“赠与过户”,那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接受赠与一方取得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最后,婚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至另一方名下(或加名),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不发生所有权变更,除非夫妻双方有对房产有特别约定,表示此房屋只归夫或妻个人所有,否则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需要提示各位朋友的是,这种情况只限于“赠与”的方式,其他方式的过户行为我之后会再分期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