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及赠与合同的性质和订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前具有撤销权,而赠与财产交付后也存在撤销权的情况。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且是无偿行为。赠与合同的订立条件包括赠与财物必须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并需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肯定了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二、赠与合同性质有哪些
赠与合同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三、赠与合同订立条件
赠与合同订立条件如下: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结语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在财产交付前,除非是具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而在财产交付后,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下,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但时间期限为一年。赠与合同的性质包括双方行为、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因素以及无偿行为。赠与合同的订立条件包括所赠财物必须是赠与人自己合法所有的财物,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受赠人的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