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可诉诸法院,子女有权要求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费用,如对方不支付,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可以先进行协议调解,如果调节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离婚后前配偶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离婚后,前配偶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是一种违背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其中一方不得拒绝支付抚养费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对子女的成长和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果前配偶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配偶履行抚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支付抚养费用,并对拒绝支付的一方做出相应的处罚。保护子女的权益是法律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违背。
结语
离婚后,如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双方可先协商调解,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子女权益是法律底线,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前配偶拒绝支付抚养费是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法院会判决其履行抚养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