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不给妻子财产,但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妻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可以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方式立。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使违背法定继承人顺序,遗嘱捐给国家或集体的意愿仍具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至1140条规定了遗嘱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一、可以立遗嘱不给妻子财产吗?
可以,但妻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话需要给妻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可以选择哪些方式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人立遗嘱的话也没有必要考虑法律上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了,比如子女和配偶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老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把遗产全部都无偿的捐给国家或集体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因此去否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可以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立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立遗嘱时,应注意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此外,即使法定继承人顺序规定子女和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遗嘱明确将遗产捐赠给国家或集体,法定继承人不能否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